6.6.1知情同意

研究人員應該,可以,也遵循以下規則:對於大多數研究某種形式的同意。

知情同意是一個基本的想法,有些人可能會說,一個近乎痴迷(Emanuel, Wendler, and Grady 2000; Manson and O'Neill 2007) -in研究倫理。研究倫理的最簡單的版本,說:“一切知情同意書。”這個簡單的規則,但是,是不是與現有的倫理原則,倫理法規或科研實踐是一致的。相反,研究人員應該可以,並做好後續更複雜的規則:“對大多數研究某種形式的同意。”

首先,為了超越有關知情同意書過於簡單化的想法,我想告訴你更多關於現場實驗來研究歧視(這些被包括在第4章位以及)。在這些研究中,誰都有不同的特點,如一個男人或假的申請人婦女申請不同的工作。如果一種類型的申請人以更高的速度得到聘用,那麼研究人員就可以得出結論,有可能在招聘過程中的歧視。本章的目的,這些實驗中最重要的是,在這些實驗中,對參與者的雇主,從未表示同意。事實上,這些參與者積極假的應用上當受騙。然而,現場實驗研究 ​​歧視已在至少117研究在17個國家執行了(Riach and Rich 2002; Rich 2014)

誰用現場實驗來研究歧視研究人員發現這些研究還表明,集體,使他們道德允許的四個特點:1)危害僅限於用人單位,2)具有歧視可靠計量的巨大社會效益,3)的弱點測量歧視的其他方法,以及4)的事實,欺騙並不強烈違反該設置的規範(Riach and Rich 2004) 。每個這些條件是關鍵的,並具有其中的任何不被滿足,在倫理情況會更有挑戰性。危害有限(尊重個人和善行),並大有裨益以及其他方法(善行和正義)的弱點:這些功能三個可以從貝爾蒙報告的倫理原則得到。最後一個特點,不違反語境規範,可以在門洛帕克報告的尊重法律和公眾利益的。換句話說,就業應用,其中已經有可能的欺騙一些期望的設置。因此,這些實驗不污染已經質樸的道德景觀。

除了這種基於原則的說法,幾十倫理委員會都還得出結論,在這些研究中缺乏同意與現有的規則相一致,特別是通用準則§46.116,(d)部分。最後,美國法院也支持不同意和欺騙的現場實驗來測量歧視(81-3029號。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七巡迴)。因此,在不同意使用的田間試驗是與現有的道德原則和現有規則是一致的(至少在美國的規則)。這種推理得到了廣泛的社會研究團體的支持下,數十名的IRB,並經美國上訴法院。因此,我們必須拒絕簡單規則“的一切知情同意書。”這不是研究人員遵循的規則,也不是一個規則,研究人員應遵循。

超越“知情同意的一切”葉一個棘手的問題研究者:需要什麼樣的形式同意對什麼樣的研究?當然,還有一直圍繞這個問題的實質性辯論之前,但大部分是在模擬時代醫學研究的背景。總結辯論, Eyal (2012)寫道:

“越危險的介入,更多的則是高衝擊或一個明確的”關鍵生命的選擇“,更多的則是充滿價值的和有爭議的,身體的干預直接影響,越越的私人領域衝突和無人監管的實踐者,需要強大的知情同意越高。在其他場合,需要非常強大的知情同意,而事實上,對於任何形式的同意下,較小。在這些場合,成本高很容易覆蓋需求。“[引用內部排除]

從這個辯論前的一個重要觀點是,知情同意是不是全有或全無;有同意的更強,弱的形式。在某些情況下,魯棒知情同意似乎有必要,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同意的較弱的形式可以是合適的。接下來,我將介紹三種情況那裡的研究人員將努力從所有受影響的各方,並在這些情況下,幾個選項取得知情同意。

首先,有時會要求參與者提供知情同意可能會增加他們所面臨的風險。例如,在安可,詢問下專制政府生活的人提供同意有用於互聯網審查的測量他們的計算機可能把那些誰在增加的風險達成一致。如果同意,導致增加的風險,研究人員可以保證的是他們正在做的是公眾,它是可能的參與者選擇退出的信息。此外,他們可以從代表參與者(例如,非政府組織)團體徵求您的同意。

其次,在研究開始可能會危及研究的科學價值之前,有時不得不完全知情同意書。例如,在情緒感染,如果與會者知道,研究人員正在做有關的情感實驗,這可能會改變他們的行為。參加者隱瞞信息,甚至欺騙他們,是不是在社會研究少見,特別是在心理實驗室的實驗。如果研究開始前知情同意是不可能的,經過研究的研究人員可以(通常) 匯報參與者已經結束。述職一般包括解釋到底發生了什麼,補救任何危害,並在以後獲得同意。有一些爭論,但是,關於述職的田間試驗是否合適,如果述職本身造成傷害的參與者(Finn and Jakobsson 2007)

第三,有時是不切實際的後勤,從每個人都在你研究的影響獲得知情同意書。例如,假設一個研究者誰願意學習比特幣blockchain(比特幣是一種加密貨幣和blockchain是所有比特幣交易的記錄(Narayanan et al. 2016)有些人使用比特幣期待和渴望匿名性,以及比特幣社區的一些成員可能會反對在他們的社區研究的某些形式。不幸的是,它是不可能獲得所有人同意誰使用比特幣,因為許多這些人是匿名的。在這種情況下,研究人員可以嘗試聯繫比特幣的用戶的樣本,並要求他們的知情同意。

這三個原因,研究人員可能無法獲得知情同意增加的風險,影響的研究目標和物流的限制,不是研究人員很難獲得知情同意的唯一原因。而且,我已經建議,讓公眾了解你的研究,從而選擇退出,尋求第三方,述職同意,並從樣本同意尋求解決方案的參與者,可能不會在所有情況下是不可能的。此外,即使這些方案是可行的,它們可能不足以為您的研究。這些例子做節目,但問題在於,知情同意是不是全有或全無,而創造性的解決方案可提高不能從所有受影響的各方得到充分知情同意的研究的倫理平衡。

最後,而不是“知情同意的一切”研究人員應該可以,做跟隨一個更複雜的規則:“對大多數事物某種形式的同意”的原則術語表達,知情同意是既無必要,也足以原則尊重人的[ Humphreys (2015) ;頁。 102]。此外,尊重人僅僅是一個需要考慮研究倫理時要平衡的原則之一;它不應該自動壓倒善行,正義和尊重法律和公共利益,由倫理學家在過去40年[反复做了點Gillon (2015) ;頁。 112-113。在道德框架方面表示,知情同意的一切是屬於受害者的情況,如定時炸彈 (參見6.5節)過於道義立場。

最後,作為一個實際問題,如果你正在考慮,沒有任何形式的同意做研究,那麼你應該知道,你是在一個灰色地帶。小心。回看道德的說法,研究人員為了進行歧視的實驗研究不同意。是你的理由為強?由於知情同意是中央的許多外行道德理論,你應該知道,你可能會被要求保衛你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