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3隱私

隱私是信息的適當的流的權利。

第三個區域,研究人員可能很難是隱私 。由於Lowrance (2012)把它相當簡潔:“隱私應該得到尊重,因為人應該得到尊重”隱私權,但是,是出了名的亂的概念(Nissenbaum 2010, Ch. 4) ,因此,很難嘗試時使用做出關於研究的具體決定。

想想隱私的常用方法是使用公共/私人二分法。通過這種思維方式,如果信息是公開訪問,那麼就可以通過研究人員沒有對侵犯人們的隱私問題使用。但是,這種方法會遇到的問題。例如,在2007年11月科斯塔斯PANAGOPOULOS把大家在三鎮有關即將到來的選舉的信。在兩鎮蒙蒂塞洛,愛荷華州和密歇根州Holland-PANAGOPOULOS承諾/揚言要公佈誰曾在報紙投票人的名單。在其他鎮伊利,愛荷華州,PANAGOPOULOS承諾/揚言要公佈誰沒有在報紙投票人的名單。這些治療旨在誘導驕傲和羞愧(Panagopoulos 2010)因為已經發現這些情緒在早期研究中衝擊道岔(Gerber, Green, and Larimer 2008)關於誰投票誰不為美國公眾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訪問它。因此,人們可以說,因為這個投票信息已經公開,沒有與研究者在報紙出版它沒有問題。而另一方面,一些關於這樣的說法感到不對勁了許多人。

這個例子說明,公/私兩分法過於生硬(boyd and Crawford 2012; Markham and Buchanan 2012)想想隱私更好的方法,一是特別設計來處理由數字時代提出的問題,是語境完整性的想法(Nissenbaum 2010)而不是考慮信息公開或私人的,語境完整性側重於信息的流動。例如,許多人會unbothered如果他們的醫生分享他們的健康檔案與另一位醫生,但如果他們的醫生賣給同樣的信息提供給營銷公司會不高興。因此,根據Nissenbaum (2010)以隱私權利既不是保守秘密,但一個權或控制權的個人信息的適當流動的權利”。

語境完整性底層的關鍵概念是上下文相關的信息規範 (Nissenbaum 2010) 。這些是支配在特定設置信息的流動的規範,並且它們由三個參數確定:

  • 演員(主題,發件人,收件人)
  • 屬性(類型信息)
  • 傳輸原理(下限制信息流動)

因此,當你作為一個研究者要決定是否擅自使用的數據是有幫助的問:“這是否使用違反上下文相關的信息的規範?”返回到PANAGOPOULOS的情況下(2010) ,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外研究人員公佈選民或非選民名單在報紙上看來可能違反信息規範。事實上,PANAGOPOULOS沒有對他的承諾/威脅堅持到底,因為地方選舉官員追查信件給他,勸他說,這不是一個好主意(Issenberg 2012, 307)

在其他設置,但是,考慮上下文相關的信息的規範需要多一點的考慮。例如,讓我們回到使用手機通話記錄的爆發埃博拉病毒在西非,2014年期間跟踪的流動性,我在介紹本章討論的案件的可能性(Wesolowski et al. 2014) 。在這一背景下,我們可以設想兩種不同的情況:

  • 情況1:發送完整的呼叫日誌數據[屬性]不完全的合法性[角色]的政府;任何可能的未來使用[傳輸原理]
  • 情況2:發送部分匿名記錄[屬性]備受尊敬的大學的研究人員[角色]為響應爆發埃博拉病毒和受到學校的監督使用倫理委員會[傳輸原理]

即使在這兩種情況下調用數據被流出的公司,就這兩種情況的信息準則是因為演員,屬性和發送原理涉及之間的差異不一樣的。著眼於只有這些參數之一可能導致過於簡單化的決策。事實上, Nissenbaum (2015)強調,沒有這三個參數的可減少到其它的,也不可以將它們中的任何一個單獨定義信息的規範。信息的規範這種三維性質解釋了為什麼過去的努力,已經集中於任一屬性或傳輸的原則,一直在捕捉的隱私常識性的概念是無效的。

使用的上下文相關的信息規範的理念來指導決策的一個挑戰是,研究人員可能不知道他們的時間提前,他們都非常難以衡量(Acquisti, Brandimarte, and Loewenstein 2015) 。此外,即使一些研究將違反上下文相對規範的信息並不自動意味著,這項研究不應該發生。事實上,第8章Nissenbaum (2010)完全是關於“為善斷的規則。”儘管這些並發症,上下文相關的信息的規範仍是推理涉及隱私的問題一個非常有用的方式。

最後,隱私是我見過誰的人優先考慮研究人員的尊重和那些誰優先善行之間的許多誤解的區域。想像一下,一個公共衛生研究員誰偷偷看人家採取淋浴,因為理解衛生是關鍵,防止新的感染性疾病的傳播的情況。研究人員專注於善行將側重於利益社會從這項研究,甚至可能會說,沒有傷害到參與者如果研究人員做她的間諜而不被發現。在另一方面,誰優先尊重人的研究人員將重點放在研究人員不治療與尊重的人實際上是在通過侵犯他們的隱私做他們的傷害的事實。不幸的是,這是不容易解決這種情況的衝突的觀點(雖然在此情況下,最好的解決方案可能只是索要同意)。

總之,推理隱私的時候,是有幫助的超越過於簡單化公共/私人二分法,而是以推理上下文相關的信息的規範,這是由三個要素:參與者(主題,發件人,收件人),屬性(類型信息),和傳輸原則(約束下的信息流) (Nissenbaum 2010) 。一些研究人員評估的傷害,可能導致因違反隱私方面的隱私,而其他研究人員查看侵犯隱私為自身和傷害。因為在許多數字系統的隱私權概念隨時間變化,從人到人而異,從情況有所不同的情況(Acquisti, Brandimarte, and Loewenstein 2015) ,隱私很可能是艱難的倫理決策的研究人員對一些源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