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3隱私

隱私是信息的適當的流的權利。

研究人員可能掙扎的第三個領域是隱私 。正如Lowrance (2012)非常簡潔地說:“應該尊重隱私,因為人們應該受到尊重。”然而,隱私是一個眾所周知的混亂概念(Nissenbaum 2010, chap. 4) ,因此,這是一個困難的概念。在嘗試做出有關研究的具體決定時使用。

考慮隱私的一種常見方式是公共/私人二分法。通過這種思維方式,如果信息是公開可訪問的,那麼研究人員可以使用它而不用擔心侵犯人們的隱私。但這種方法可能會遇到問題。例如,2007年11月,Costas Panagopoulos向三個城鎮的每個人發送了關於即將舉行的選舉的信件。在兩個城鎮 - 蒙蒂塞洛,愛荷華州和荷蘭,密歇根州 - 帕納戈普洛斯承諾/威脅要公佈一份在報紙上投票的人名單。在另一個城鎮伊利,愛荷華州帕納戈普洛斯承諾/威脅要公佈一份沒有在報紙上投票的人名單。這些治療旨在引起驕傲和羞恥(Panagopoulos 2010)因為這些情緒已被發現影響早期研究中的投票率(Gerber, Green, and Larimer 2008) 。關於誰投票和誰不投票的信息在美國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訪問它。因此,有人可能會爭辯說,因為這種投票信息已經公開,所以研究人員在報紙上發表這些信息是沒有問題的。另一方面,關於這種說法的一些事情對某些人來說是錯誤的。

正如這個例子所說明的那樣,公共/私人二分法太過直率(boyd and Crawford 2012; Markham and Buchanan 2012) 。考慮隱私的一種更好的方式 - 一種專門用於處理數字時代引發的問題的方法 - 是上下文完整性的概念(Nissenbaum 2010) 。上下文完整性不是將信息視為公共信息或私有信息,而是關注信息流。根據Nissenbaum (2010)說法,“隱私權既不是保密權或控制權,也不是適當的個人信息權。”

背景完整性的關鍵概念是與上下文相關的信息規範 (Nissenbaum 2010) 。這些是規范特定設置中信息流的規範,它們由三個參數決定:

  • 演員(主題,發件人,收件人)
  • 屬性(類型信息)
  • 傳輸原理(下限制信息流動)

因此,當您作為研究人員決定是否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數據時,有必要問:“這是否違反了與上下文相關的信息規範?”回到Panagopoulos (2010)案例,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外部研究人員在報紙上公佈選民或非選民名單似乎可能違反信息規範。這可能不是人們期望信息流動的方式。事實上,Panagopoulos沒有履行他的承諾/威脅,因為當地選舉官員追踪他的信件,並說服他這不是一個好主意(Issenberg 2012, 307)

上下文相關信息規範的概念也可以幫助評估我在本章開頭討論的關於在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期間使用移動電話呼叫記錄跟踪移動性的案例(Wesolowski et al. 2014)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以想像兩種不同的情況:

  • 情況1:發送完整的呼叫日誌數據[屬性]不完全的合法性[角色]的政府;任何可能的未來使用[傳輸原理]
  • 情況2:發送部分匿名記錄[屬性]備受尊敬的大學的研究人員[角色]為響應爆發埃博拉病毒和受到學校的監督使用倫理委員會[傳輸原理]

儘管在這兩種情況下呼叫數據都流出公司,但由於參與者,屬性和傳輸原則之間的差異,關於這兩種情況的信息規範並不相同。僅關注其中一個參數可能會導致過於簡單的決策。實際上, Nissenbaum (2015)強調這三個參數都不能簡化為其他參數,也不能任何一個參數單獨定義信息規範。信息規範的這種三維性質解釋了為什麼過去的努力 - 專注於屬性或傳播原則 - 在捕捉常識隱私概念方面是無效的。

使用上下文相關信息規範的思想來指導決策的一個挑戰是研究人員可能不會提前知道它們並且很難衡量(Acquisti, Brandimarte, and Loewenstein 2015) 。此外,即使某些研究違反了相關的相關信息規範,也不會自動意味著研究不應該發生。實際上, Nissenbaum (2010)第8章完全是關於“打破良好規則”。儘管存在這些複雜性,但與上下文相關的信息規範仍然是推理與隱私相關的問題的有用方法。

最後,隱私是我在優先考慮尊重人和優先考慮優惠的研究人員之間看到誤解的一個領域。想像一下公共衛生研究人員的案例,他為了防止新型傳染病的傳播,偷偷地看著人們洗澡。專注於Beneficence的研究人員將關注這項研究對社會的益處,並可能認為如果研究人員在未經檢測的情況下進行間諜活動,對參與者沒有任何傷害。另一方面,優先考慮尊重人的研究人員會關注這樣一個事實,即研究人員並沒有尊重他人,並且可能認為通過侵犯參與者的隱私來創造傷害,即使參與者不知道間諜活動。換句話說,對某些人來說,侵犯人們的隱私本身就是一種傷害。

總之,在推理隱私時,有必要超越過於簡單化的公共/私人二分法,而不是推理上下文相關的信息規範,這些規範由三個要素組成:參與者(主體,發送者,接受者),屬性(信息類型)和傳輸原則(信息流動的約束條件) (Nissenbaum 2010) 。一些研究人員根據其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傷害來評估隱私,而其他研究人員認為侵犯隱私本身就是一種傷害。一些因為許多數字系統中的隱私概念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因人而異,並且因情況而異(Acquisti, Brandimarte, and Loewenstein 2015) ,隱私很可能成為研究人員一些困難的道德決策的來源。時間到了。